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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宣传材料范本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12-29 10:14:11123 点击数: 次 字号:小 大

工 伤 保 险 宣 传 材 料范本

一、工伤  又称职业伤害,包括职工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两个部分。

二、工伤保险  针对工业化社会客观存在的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强制采取的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险,是指对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获得抚恤的一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制度,其特征为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三、工伤保险费  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

四、工伤认定(“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认定机构、程序、材料要求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患职业病职工的工伤认定。南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病以外的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向南开区劳动局和社保南开分中心报案。5日内向社保南开分中心报送《事故备案表》。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四)职工本人身份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②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伤亡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⑤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市见义勇为机构或者其他有效证明;⑥属于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

市、区劳动局应当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补齐。市、区劳动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经办机构。

六、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程序、材料要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局、人事局、卫生局、工会组织、社保中心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在劳动局。(一)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二)南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①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②停工留薪期的确认;③旧伤复发的确认;④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⑥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社保中心。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社保中心。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②工伤认定决定书;③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治疗病历、影像资料;④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明;⑤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应当提供与工伤职工关系的证明;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须的其他材料。

七、伤残等级、劳动功能障碍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一)伤残等级  一至十级。

(二)劳动功能障碍等级

 

伤 残 等 级

一至四级

五至六级

七至十级

劳动功能障碍等级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生活自理项目

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

5项不能自理

3项不能自理

1项不能自理

完全护理依赖

大部分护理依赖

部分护理依赖

八、停工留薪期  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治疗包括抢救性治疗和恢复性治疗。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九、配置辅助器具  对于器官和肢体缺损或者不能行走的工伤职工,根据生活和工作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旧伤复发  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已经恢复工作后,原伤害部位的伤情重新发作需要继续治疗。对于是否属于旧伤复发,不仅仅依靠职工本人口述症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检查诊断的体征进行确认,并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

十一、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能会出现一些其他症状和体征,这些症状和体征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职业病所引起的必然结果,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甄别和界定。由于工伤或者职业病所引起的,属于工伤范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费用;反之,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没有因果关系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二、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一)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待遇(含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

①工伤医疗费  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工伤和职业病的费用,包括旧伤复发和停工留薪期满后确认需要治疗的,凡符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及诊疗目录的,均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但是,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②康复性治疗费  工伤职工经过抢救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认为伤情稳定的,经社保中心同意,应当及时转送定点康复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③辅助器具配置费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相应的辅助器具(类型和费用标准参见《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如果工伤职工自主选择辅助器具的类型和档次,超出费用标准的部分由工伤职工个人负担。

伤残待遇(含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①生活护理费

 

等 级

1—4级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标 准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完全护理依赖

大部分护理依赖

部分护理依赖

50%

40%

30%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加以明确;鉴定结论中未注明的,不予支付生活护理费。

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 准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4个月

22个月

20个月

18个月

16个月

14个月

12个月

10个月

8个月

6个月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未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③一至四级伤残津贴(限退休前)

工亡待遇(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中毒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支付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具体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应当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国家规定情形并经社保中心核准的人员。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计发,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但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的本人工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直系亲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①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因工负伤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包括在定点康复性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治疗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用人单位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按其标准的70%发给;低于本市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按照本市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计发。

无论是由医院食堂提供的,还是亲属送饭的,只要是在医院住院治疗,就应当按照标准支付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治愈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的,不在支付范围。如果没有住院治疗,而在自家修养疗伤的,不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②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因治疗需要,经定点医疗机构建议,报社保中心批准,工伤职工可以到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③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具体按照本单位工资管理制度办理。

④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安排陪护

⑤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限退休前)

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 准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90%

85%

80%

75%

已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工伤职工未重新就业之前,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任何费用。

(三)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①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②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最低不少于5年,领取5年的是指被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人员)。一次性领取只能按照当年的伤残津贴标准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不再考虑此后调整的因素。

(四)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应当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③拒绝接受治疗的;④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十三、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市、区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应当自接到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中心提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根据要求,提交下列材料:①工伤职工登记表;②工伤认定决定书;③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序的诊断证明;⑥职工身份证;⑦职工本人工资档案;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凭证。

特殊情况,提交下列材料: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②工亡职工死亡证;③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④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负责提供的有关材料,应当自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送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转交社保中心。

注  意  事  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当在本市二级以上综合性定点医院救治。对于伤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可以立即送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院抢救。但经抢救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转送本市二级以上综合性定点医院(不包括军队医院及民营医院)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在外埠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转送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不包括军队医院及民营医院)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医疗费支付范围为《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及诊疗目录。

工伤职工在门诊治疗的,每次药量不得超过15天;出院时需要继续服药的,所带药量不得超过30天;急诊治疗的,每次药量不得超过7天。

工伤职工住院超过3个月的,必须到社保南开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备案。住院每三个月需结帐一次,年末必须办理出院手续。

票据要求:诊断证明(明确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序);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全部票据(包括挂号条和红蓝票);门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汇总明细);处方底联;相关检查(化验)结果。

材料要求:《工伤认定书》(或《工伤鉴定表》);《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伤残证;有民事赔偿的工伤事故必须提供民事赔偿书。

数据准确,字迹工整。所有复印件必须为A4纸张。

 

五级、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有一定劳动能力,可以安排适当的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考虑安排其适当岗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 准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五级

六级

70%

60%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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